重金屬廢水超標近10倍,為何不找污水處理廠家?
2017年11月21日上午,某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當天該公司噴塑線生產正常,酸洗磷化線未生產,污水處理系統藥劑桶上水泵故障維修中,污水處理系統仍啟用中,現場發現有水樣經污水管網流入納管排放口。
經詢問,污水池內原有廢水滿溢,達到相應水位后污水處理系統水泵自動打水。經現場PH試紙測試,排放廢水偏酸性,執法人員現場于納管排放口取水樣一瓶。樣品經某區環境監測站分析,該公司所排廢水化學需氧量、鋅均超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的三級排放標準。其中,重金屬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規定,該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屬鋅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行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該案涉案的2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刑事拘留。